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勞小字第1號原告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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