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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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被告武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雲雪 被告 林金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瑞玲 律師被告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被告 吳石金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 律師被告 李建均
許銘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複代理人彭傑義律師被告 林毓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理由:被告許銘威於訴訟中死亡,而其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承受訴訟人究為何人,尚無法確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謝佩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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