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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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泰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毓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熾超間 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履行合約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