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廖子翔 廖文爐 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0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9,1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