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21號聲請人 洪久惠 相對人 謝櫻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櫻芳(原名: 謝櫻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謝櫻芳(原名:謝櫻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