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9號聲請人即參加人 王梅芳
一、上列聲請人因 沈明宏盛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聲請人提出為所稱區分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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