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18號原告虹毓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澄堡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被告 許肇桂 (即 許淑美 之繼承人)
許正鐸 (即許淑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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