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03號上訴人 洪祖祺 住臺北市○○街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月岑 因102年訴字第180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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