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22號上訴人 吳金祥
張香仔 上列上訴人與 吳文洲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吳金祥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1萬4千元(14500132=0000000),上訴人張香仔部分為530萬5900元〔(14500357.6)+(170071)=0000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吳金祥為3萬1530元,張香仔為8萬7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
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