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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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戶籍謄本、拘票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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