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呂承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2年11月15日)後20日內(即102年12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于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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