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出讓不動產所有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告葫蘆公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谷峰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林美鳳 、 陳鳳蘭 、 黃献宗 、 黃光正 、 黃秋敏 、 黃淑貞 、 廖明琦 間出讓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75,438(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264元,原告僅繳納其中1,
000元,尚應補繳22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巧玟附表:
依被告所有之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2樓、21號3樓、23號4樓、27號3樓各房屋課稅現值及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103年1月份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式如下:131,500+121,400+145,800+118,600+132,200+134,000×1,337×(60/1317+39/1317+140/5268+36/1317)=23,77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