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9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法定代理人 王立德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被告 周元愷 即三共木器行
李宏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0萬9,000元【計算式:(6+3)×201,000(土地公告現值)=1,80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扣除已繳納1,990元,尚應補繳納1萬6,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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