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李智偉 被告 陳其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