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告 曾鴻鈞 被告 郭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9,561,05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新北市○○區○○○段○○○○號土地:44,500元(103年公告現值)×2296.75平方公尺×402/10000(權利範圍)=4,108,656元
㈡、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488,200元(房屋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488,20
0元
㈢、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1,364,200元(房屋課稅現值)×1/1(權利範圍)=1,364,200元
㈣、被告郭吉田設定之抵押權:3,600,000元。
㈤、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61,056元。(計算式:4,108,656元+488,200元+1,364,200元+3,600,000元=9,561,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