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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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引用之附件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所引用之附件顯係誤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古秋菊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