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1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哲世
上列上訴人陳哲世、陳卿子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