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號抗告人 陳雅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俊成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