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邱飛雲 被告 黃世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6,3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3.7平方公尺(長14.8公尺×寬0.25公尺=3.7平方公尺)】=23,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