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秩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秩字第43號移送機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被移送人 陳俊伊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9月8日警澳偵字第11000128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伊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俊伊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8月31日凌晨0時2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鎮○○街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西瓜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蒐證照片8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又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簡易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