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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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聲請人即被告 逢毅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 黃爐間 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雖主張本院102年3月1日所為民事判決將相對人即原告應供擔保金額新台幣(下同)2,982,533元誤植為350,000元,以及原告應補正第一審裁判費71,775元並未依法如期補正,依法應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補充原告供擔保假執行之金額為2,982,533元之判決云云,惟查,聲請人前揭主張均非屬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情形,本院並已更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從而,被告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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