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原告 黃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複代理人 趙文銘 律師被告 逢毅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訴訟代理人 李峻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