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上訴人逢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被上訴人 黃爐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理由
一、本院原以系爭建物之鑑定價格新臺幣(下同)8,947,6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4,407元(下稱原裁定);惟據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所附之臺北市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內容,被上訴人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為7,000分之776,則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應更正為991,905元【計算式:8,947,600元×應有部分7,000分之776=991,90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為此爰廢棄原裁定,並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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