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調解聲明為「1、釐清親子之間問題的真相。2、被告應該誠實面對種種具爭議性之存在事實。」,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