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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