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青芬選任辯護人陳文忠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將其收押,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另案執行戒冶,因經裁定停止戒治,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繼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