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原告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鼎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零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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