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三號賢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
曾子珍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