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宜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0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07日
書記官楊家印┌───────────────────────────────────────────────────────┐│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台灣銀行水湳分行│96年10月16日│10,998元│AA0000000││││有限公司北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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