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犯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二罪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而分別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三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0號裁定已將該宣告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減刑之刑度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附表:即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2.10.01│87.09.20至││年月日││89.02.10│├─────────┼────────────┼────────────┤│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3年度│彰化地檢91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27號│第1686、1204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緝字第3號│92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24│93.05.19│├───┼─────┼────────────┼────────────┤││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6年度易緝字第3號│9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21│93.08.0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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