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房屋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