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茂寅 上列被告徐茂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徐茂寅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且核諸被告分別於警、偵訊與審理時之供詞,有供述前後不一之情事,或有勾串證人之可能,認有相當理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裁定羈押在案。聲請意旨以全案因同案被告 葉松俊 已坦承販賣之犯行,則案情已趨明朗,且被告亦已坦承犯行而無反覆供詞之行為,亦無串證之必要;又與被告同住之祖母 徐乃阿月 因洗腎住院、母親 邱燕梅 、父親 徐裕建 則分別罹患癌症,渠等目前生活狀況不佳,除現為國小六年級之小妹 徐御敏 為健康之人外,餘同居之人均為重症患者,家中事務甚多,被告期能於判刑確定入監執行前妥善安排,以摒後慮等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事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至被告祖母、父、母及小妹需被告照顧或安排等情,雖其情可憫,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於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且被告上開聲請意旨又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應予具保之事由均不相牟,綜此,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