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於民國98年2月6日19時許,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向184公里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2998公克)。被告經本院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177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完畢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月12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上開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上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9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則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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