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楊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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