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18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81年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91年7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未經撤銷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故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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