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221號原告乙○○被告宥陞橡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地係在屏東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