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吳文通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文通之債權人,聲請人對
其催收債務未果,嗣發現麗內國際廚飾有限公司(下稱麗內
公司)之負責人為相對人陳秀美,然經聲請人查訪,陳秀美
自承老闆為吳文通,顯見麗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相對人吳
文通,吳文通係為避免遭強制執行而將該公司負責人借名登
記為陳秀美,爰依民法第242條、第549條第1項規定,代
位相對人吳文通終止其與相對人陳秀美間之借名登記關係,
並請求相對人將麗內公司之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文通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關係,並主張代位
相對人吳文通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核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
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
,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
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