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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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豐源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7,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
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