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彥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18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