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 闕有南 被告 徐建光
徐蘋萍 徐莉萍 徐偉光 徐寧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本院並於100年8月
9日再次以電話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繳納裁判費及金額,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