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蔡英美 抗告人即受刑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在案。經查其抗告書狀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