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威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惟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之案號應由「100年度二審聲議字第2391號」更正為「100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94號、99年度訴字第3636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9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