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19號原告 謝依陵 原告 田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永環保科技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一)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謝依陵部分,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原告謝依陵部份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二)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中段有關被告應給付原告田清文部分,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原告田清文部份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謝依陵、田清文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分別繳納上開(一)、(二)所示各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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