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30號聲請人即瑋詮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瑋詮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瑋詮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瑋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瑋詮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民國(下同)94年6月10日呈報就任為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展延聲請期間至民國95年6月9日,惟聲請人因公司營業所得稅尚未核定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六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六個月。本件聲請人於94年6月10日就任瑋詮公司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227號民事裁定准以展延清算期間至95年6月
9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105號、第22
7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尚有未繳清之欠稅款及罰鍰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95年12月9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純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