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2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八七О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七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N0000000О一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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