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