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複代理人丙○○原告被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五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行。
二、陳述:__________________益
三、證據:提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____關係,請求被告給付____,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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