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1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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