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梨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1,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