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9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寶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江彥儀法官莊宇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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